人事 人事室 - 行政事務 | 2022-12-15 | 人氣:127

一、依臺北市政府人事處111年12月13日函轉銓敘部同年12月8日部法一字第1115515578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1份供參。

二、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者,係保留本職職缺於原辦公時間轉從事各該留職停薪事由,其留職停薪期間得另從事非屬留職停薪事由之其他工作,且毋須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規定經權責機關同意或備查,惟權責機關應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7條第4項規定,就個案實際情形綜合審究有無原留職停薪原因消失之情形。

三、又各該專業管理法律對於兼任公務(人)員另有禁止規定者,仍應依其限制為之,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不得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至第7條、第14條等相關規定。

四、銓敘部109年11月30日部法一字第10953034301號令,及該部歷次解釋與旨揭令釋未合部分,自即日起(111年12月8日)停止適用。

  • 1)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111年12月13日函.pdf
  • 2) 銓敘部111年12月8日部法一字第11155155782號函.pdf
  • 3) 銓敘部111年12 月8日令.pdf
  • 4)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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