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行政院112年2月9日院授人給字第11240001801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2年2月9日總處 給字第11240001802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於111年12月21日訂定發布「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加班費等相關事項自是日起即應依該辦法規定辦理;支給要點及行政院、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人事總處相關函釋與該辦法未合部分,均自112 年2月9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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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院112年2月9日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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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2年2月9日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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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臺北市政府112年2月14日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