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銓敘部112年2月24日部退五字第112553839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1份。
二、旨案修正係本辦法110年4月16日修正施行前,已符合修正前發給慰問金條件,惟尚未申請或已受理申請尚未核定發給之案件,依修正後之發給額度發給慰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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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4條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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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考試院行政院112年2月16日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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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112年3月2日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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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銓敘部112年2月24日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