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112年10月23日公保規字第11200068259號函辦理。
二、按旨揭規定於112年10月1日實施屆滿15年,凡自該日後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包含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均無法再參加國保。茲考量案涉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個人日後參加國保權益,如有其他國保疑問,請逕洽國保之主管機關或勞工保險局瞭解。
-
1) 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112年10月23日函及銓敘部書函.pdf
-
2) 參考資料-國民年金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