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臺北市政府112年12月7日府授人考字第1120151382號函轉行政院112年11月29日院授人培字第1123030864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檢送「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及逐點說明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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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市政府112年12月7日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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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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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行政院112年11月29日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