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 人事室 - 行政事務 | 2024-01-31 | 人氣:101

113年1 月3 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115311號令修正公布「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6條條文主要修正重點:

(一)公保被保險人【請領公保生育給付】條件:

    1、在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

    2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

(二)增訂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三)被保險人於103年6月1日起至113年1月4日止,如符合前開修正後之公保生育給付法定請領要件之一,且被保險人本人未曾因同一分娩或早產事實領取公保、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軍公教生育補助者,得自113年1月5日起10年內向公保部申請公保生育給付。

(四) 核發金額計算方式,按生育當月起,往前推算6個月保險俸額平均數計算,給與2個月生育給付,多胞胎依比例增給。

二、綜上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於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未曾請領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所定之生育補助(以下簡稱軍公教生育補助),即得請領公保生育給付:

  (一)在公保有效加保期間分娩或早產。

  (二)在公保有效加保期間懷孕,且於退出公保後1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

  (三)上開所稱1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之起算基準日,應自被保險人退出公保之日起算,並以退出公保前1日起往前推算6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計給公保生育給付。

於103年6月1日起至113年1月4日公保法第36條規定修正生效前期間內,如符合前開修正後之公保生育給付法定請領要件之一,且被保險人本人未曾因同一分娩或早產事實領取公保、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軍公教生育補助者,得自113年1月5日修正生效之日起10年內向承保機關提出申請公保生育給付,並依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時之給與標準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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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113年1月26日函.pdf
  • 2) 臺北市政府113年1月16日函.pdf
  • 3) 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第10條及第36條條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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