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心臟病兒童基金會
心臟病童獎學金辦法
民國88年5月訂
民國100年3月修訂
民國100年8月修訂
一、宗 旨:
中華民國心臟病兒童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為提昇並鼓勵
心臟病童之德智體群美的發展,特設置本辦法。
二、公 告:
本獎學金的頒發為一年一次,於每年的八月由本基金會刊登公告
並發函各合約醫院及各學校通知申請辦法。
三、申請時間:
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截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四、申請資格:
1.須於本基金會合約醫院接受外科手術或內科心導管治療的學
生。
2.學校組別:
(1)國民小學、國中、高中(含高職、五專前三年):前學年,操行及學業成績優良,無任何學科不及格。
(2)專科學校(四、五年級及二專) 、大學具特殊優異表現。
(3)學士後研究生具特殊優異表現。
(請詳見檢核表說明或查詢官網http://www.ccft.org.tw/)
五、申請手續:
依每年度公告之檢核表及申請表內容,備齊所需之文件於9月
30日截止日前,以掛號信件郵寄至台北市青島西路11號4樓之4。
六、獎學金金額:
1.國民小學:每名每學年各頒新臺幣貳仟元整。
2.國民中學:每名每學年各頒新臺幣參仟元整。
3.高中(含高職、五專前三年):每名每學年各頒新臺幣肆仟元整。
4.大學、專科學校(四、五年級及二專):每年獎助10名,每名每學年各頒新臺幣壹萬元整,本項獎學金每人限請領一次。
5.學士後研究生:每年獎助3名,每名每學年頒新臺幣伍萬元
整,本項獎學金每人限請領一次。
七、 得獎人除發函通知外,將另行刊載於本基金會會刊及網站以資徵
信與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