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 人事室 - 行政事務 | 2015-10-05 | 人氣:544

旨揭前開教育部104年9月30日書函略以,教師亦為性平法適用對象,爰有關女性教師依教師請假規則請生理假,亦比照前開規定辦理,即女性教師請病假(含生理假)、事假合計已滿35日(按:病假28日及事假7日)時,倘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於每月1日額度內,得再請扣除薪給之生理假,且該等生理假不作為其考核之考量因素。

  • 1) 教育部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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