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將事假每年准給日數由「5日」增加為「7日」,婚假及喪假計算單位由「半日計」改為「得以時計」。(修正條文第3條)
二、將休假計算單位由「半日計」改為「得以時計」。(修正條文第10條)
三、本規則修正條文施行日。(修正條文第19條)
-
1) 公務人員請假規修正條文及條文對照表.pdf
-
2) 臺北市政府1071121府授人考字第1076008270號函.pdf
-
3) 銓敘部1071119部法二字第1074666360號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