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 人事室 - 行政事務 | 2018-11-21 | 人氣:417

本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將事假每年准給日數由「5日」增加為「7日」,婚假及喪假計算單位由「半日計」改為「得以時計」。(修正條文第3條)

二、將休假計算單位由「半日計」改為「得以時計」。(修正條文第10條)

三、本規則修正條文施行日。(修正條文第19條)

  • 1) 公務人員請假規修正條文及條文對照表.pdf
  • 2) 臺北市政府1071121府授人考字第1076008270號函.pdf
  • 3) 銓敘部1071119部法二字第1074666360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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