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110年6月10日府社障字第1100110201號函及行政院110年5月12日院授衛社字第1100700500號函所附行政院
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第3屆第5次會議紀錄討論事項第二案決議(影附)辦理。
二、考量「愛心鈴」一詞的使用,易有以慈善觀點看待身心障礙者支持服務之疑慮,為提高社會大眾對身心障礙者權利
之認識,促進對身心障礙者權利與尊嚴之尊重,請貴單位避免使用「愛心鈴」,並督導所轄單位逐步進行修正。
一、依據本府110年6月10日府社障字第1100110201號函及行政院110年5月12日院授衛社字第1100700500號函所附行政院
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第3屆第5次會議紀錄討論事項第二案決議(影附)辦理。
二、考量「愛心鈴」一詞的使用,易有以慈善觀點看待身心障礙者支持服務之疑慮,為提高社會大眾對身心障礙者權利
之認識,促進對身心障礙者權利與尊嚴之尊重,請貴單位避免使用「愛心鈴」,並督導所轄單位逐步進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