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修正總說明 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係於一百零三年六月六日訂定發布,歷經 二次修正。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配合公教人員保險法,將相關規定及附表 之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法規名稱並修正為「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以下簡稱本標準) ;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茲基於各 職域保險適用規定之衡平,為強化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權益,並符消除 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規定,爰修正本標準附表,參考勞工保險 失能給付標準第三條附表修正,生殖失能種類第 4-20 號部分失能之失能標 準,刪除「年齡未滿四十五歲」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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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來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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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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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修正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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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修正總說明.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