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人員自109年3月13日起出國,返國後經衛生主管機關列為自主健康管理對象,如需請假回歸各類人員請假規則規定辦理一案,請查照。
人事 2020-03-13 · 人事室 · 行政事務 · 人氣:414
-
1) 臺北市政府函.pdf
-
2) 行政院人事總處函.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