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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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行政事務 | 2016-10-18 | 人氣:709
一、重申部分規定說明如下:
(一)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教人員因公出國及赴大陸地區案件處理要點第二點:「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一)公教人員:指經由本府權責機關依法任用或聘派僱用之人員。(二)因公:指給予公假或動支本府經費者,均包括之。(三)本府經費:指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算與特別預算所編列之各種經費。」。同仁公假或動支本府經費者出國者,皆屬因公出國之範籌內。
(二)依同要點第九點第一項:「各機關以其他政府預算經費或運用民間贊助款為財源,支應因公出國及赴大陸地區所需費用者,均應報府從嚴核定;並應徵得經費來源機關或民間贊助者之同意。」、第十點略以,「各機關因公出國及赴大陸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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