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申部分規定說明如下:
(一)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教人員因公出國及赴大陸地區案件處理要點第二點:「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一)公教人員:指經由本府權責機關依法任用或聘派僱用之人員。(二)因公:指給予公假或動支本府經費者,均包括之。(三)本府經費:指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算與特別預算所編列之各種經費。」。同仁公假或動支本府經費者出國者,皆屬因公出國之範籌內。
(二)依同要點第九點第一項:「各機關以其他政府預算經費或運用民間贊助款為財源,支應因公出國及赴大陸地區所需費用者,均應報府從嚴核定;並應徵得經費來源機關或民間贊助者之同意。」、第十點略以,「各機關因公出國及赴大陸地區之派員,應由主辦單位於出國及赴大陸地區一個月前檢附出國及赴大陸地區計畫書,簽請權責機關從嚴核定…。」。各機關學校如運用民間贊助款為財源,支應因公出國所需費用,均應報府。並需於一個月前檢附相關資料簽請本局核定。
(三)據上,公假或動支本府經費者出國者,皆屬因公出國之範籌內,各機關學校如運用民間贊助款為財源,支應因公出國所需費用,均應報府。並需於一個月前檢附相關資料簽請本局核定。
。各機關學校如運用民間贊助款為財源,支應因公出國所需費用,均應報府。並需於一個月前檢附相關資料簽請本局核定。
二、請各機關學校爾後辦理同仁因公出國案件時,依前開要點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