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 人事室 - 行政事務 | 2022-12-09 | 人氣:136

一、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1年12月8日函轉臺北市政府政風處同年11月17日北市政二字第1113009484號函辦理,隨附原函影本。

二、有關員生消費合作社(下稱合作社)教職員兼職相關規定如下: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8年11月編制之通案性費用與年終獎金實務作業參考手冊第82至84頁,兼任學校合作社之人員如係依法兼任,自應受「軍公教人員兼職支給標準表」規定支領1個兼職費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8,500元之限制。

(二)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1年11月2日總處給字第1010052435號書函,各機關兼職人員兼職酬勞均以兼職費名義支給,不得另立名目擅自支給。

三、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相關規定1份供參。

  • 1)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1年12月8日北市教政字第1113105196號函.pdf
  • 2)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相關規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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