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行政院訂定發布「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
二、配合本辦法施行,管制要點將據以修訂,惟為使各機關學校有所依循,自本辦法112年1月1日施行起至管制要點修訂前,加班費支給依下列規定辦理,臚列重點如下:
- 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人員非保障法適用及準用對象,其加班費事項依勞基法規定辦理。
- 補休假期限修正為2年。
- 約僱人員加班費支給及補休假,比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 其餘事項於管制要點修訂前,請於符合「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規定下,依現行管制要點規定辦理。
三、檢附臺北市政府人事處112年1月4日北市人給字第1123000071號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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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112年1月4日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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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1111221修正-全國法規資料庫.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