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2年1月5日北市教人字第1113109496號函轉教育部111年12月26日臺教人(三)字第1110127400號函辦理。
二、依銓敘部92年3月17日部法二字第0922225166號令略以,公務人員親屬為大體老師,並有逾百日期限尚未執行之喪假者,基於傳統禮俗及人道立場,該部同意就其應給之喪假日數範圍內,得由服務機關斟酌公務人員辦理喪葬事宜之實際需要,覈實認定給假。
三、基於公教一致性規範,公立學校教師有類此情形亦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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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2年1月5日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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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教育部111年12月26日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