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北市政府112年1月10日府授人考字第1120100937號函轉內政部移民署112年1月7日移署入字第1120005705號函辦理。
二、重申本府各機關(構)學校辦理所屬公務員申請赴大陸地區案件,應確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公務員申請赴大陸地區作業規範」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一)各一級機關(構)政務首長(含退離職未滿3年者),應於預定赴大陸地區當日之14個工作日前;府級職務列等 跨列簡任第11職等以上人員,主計處、人事處與政風處處長,以及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與總經 理,應於預定赴大陸地區當日之9個工作日前,由服務機 關(構)簽報本府,經市長核准並附註意見後,移由本府人事處以網際網路方式,報內政部(審查)許可。至警察局局長,則另循警政系統報內政部審查許可。
(二)各一級機關(構)及所屬機關(構)學校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及警監3階以上人員,應於預定赴大陸地區當日之9個工作日前向服務機關(構)提出申請,並授權由各該一級機關(構)核准並附註意見後,逕以網際網路方式,報內政部許可。
三、檢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及「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公務員申請赴大陸地區作業規範」各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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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市政府112年1月10日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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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公務員申請赴大陸地區作業規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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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