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立各級學校(含幼兒園)校(園)長及教育人員、本局及所屬各機關學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之各項補休期限,比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自112年1月1日起發生之加班事實補休假期限,修正為至多2年。
二、隨附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2年1月30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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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2年1月30日函.pdf
一、臺北市立各級學校(含幼兒園)校(園)長及教育人員、本局及所屬各機關學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之各項補休期限,比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自112年1月1日起發生之加班事實補休假期限,修正為至多2年。
二、隨附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2年1月30日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