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 人事室 - 行政事務 | 2023-02-10 | 人氣:108

一、依行政院11226日院授人培字第1123024309號函辦理。

二、為利差勤管理及增加運用補休之彈性,針對旨揭人員除加班補休以外之其他項補休(如參加兵役召集當日為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參與選務工作人員;各機關奉派出差人員,其為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往返路程,經機關核予補休者等),其要件事實發生於11211 日以後者,補充規定如下,至事實發生於1111231日以前者,仍依原規定辦理:

()其他項補休之期限,應於2年內補休完畢,並以「時」為計算單位。另於補休期限內未休畢者,不得續行補休。

()遷調人員如為年資銜接者,是類人員之其他項補休得於原期限內,攜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又其他項補休於期限內未休畢者,不得續行補休。

三、至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仍依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 1) 行政院112年2月6日函.pdf
  • 2) 臺北市政府112年2月9日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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