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茲因指揮中心自112年5月1日起解編,人事總處109年3月17日及111年10月3日等函已無從適用,爰有關公務人員非因公出國請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1年11月8日局考字第0910036018號書函相關規定辦理;至其餘人員部分,回歸各該人員請假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市立各級學校教師學期中請假出國應依「臺北市立各級學校教師請假作業補充規定」第7點規定辦理。另本局99年1月5日北市教人字第09932022400號函略以,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寒暑假上班期間出國皆須報准;專任教師於寒暑假期間因個人事由出國,除返校服務、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無須報准;但教職員赴大陸地區仍依現行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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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2年5月10日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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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教育部112年5月3日書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