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 特教組 - 行政事務 | 2014-03-24 | 人氣:765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第十二條修正條文

第十二條 公立特殊教育學校設人事室或置人事管理員,依人事機構設置有關規定辦理;設主(會)計室或置主(會)計員,依主計機構人員設置有關規定辦理。

私立特殊教育學校人事人員,得由校長就教師聘兼或由職員專任之;會計人員,依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有關規定遴用之。

欲看全文,請參閱下列網址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9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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