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 特教組 - 校內公告 | 2024-03-08 | 人氣:22
一、 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2月26日衛授家字第1130102252號函辦理。
二、 依據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及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規定,身心障礙證明之申請需有國民身分。另有關核發外籍人士身心障礙證明1節,查內政部87年6月23日台(87)內社政字第8717934號函釋略以,如他國予以居留於該國之我國身心障礙者與其本國身心障礙國民有相同之保障,基於互惠主義及對外國人士應給予符合國際「一般文明標準」之對待原則,則同意由地方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核發我國身心障礙證明。本部前依上開原則以112年9月25日衛授家字第1120761513號函(諒達)取得我國外僑永久居留證之日本、美國、英國或加拿大籍人士,可依相關法規申請核發我國身心障礙證明,先予敘明。
三、 有關取得我國外僑永久居留證之新加坡籍人士是否符合互惠原則,經駐新加坡代表處回復資訊,星國政府有提供身心障礙福利予新加坡永久居民(Permanent Residence, PR)包括我國國籍人士。爰依前開互惠原則,同意取得我國外僑永久居留證之新加坡籍人士可依相關法規申請核發我國身心障礙證明,惠請各公所及衛生局協助相關人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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