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03年3月31日臺教師(三)字第1030039406號函辦理。
二、名額:18名。
三、選送單位: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二)台灣省各縣市政府教育處、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台中市政府教育局、台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三)金門、連江縣政府。
四、選送教師資格:
(一)國立及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含職業學校及特殊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現任國民中小學(含幼稚園)之特殊教育現職合格專任教師,自取得特殊教育合格教師證書後,具備與該合格教師證書所載資料相符之一年以上實際教學年資。
(二)男性需服畢兵役。
(三)對視障學生教學具有熱忱。
五、報名表件:請逕向臺南大學視障教育與重建中心或直轄市及各縣市教育局(處)索取,
連絡電話:06-2138354,傳真號碼:06-2137944。報名表件亦可於臺南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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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甄選程序:
(一)報名與初選:
◎凡合乎選送資格之教師,檢具報名表件(報名表、合格教師登記證、最近一年考績影印本、切結書)於103年5月13日(星期二)前由服務單位發文向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及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報名。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依權責組成甄選小組,辦理初選工作,並請按實際需要選送所需名額(各縣市請依優先排序並可酌增適當名額送複選委員會),再由臺南大學視障教育與重建中心組成進修教師複選評審委員會進行複選。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請於5月20日(星期二)前將初選名單暨各項資料函送國立臺南大學視障教育與重建中心。(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二)複選(資料審查為主):
◎承辦單位:國立臺南大學視障教育與重建中心
日 期:103年5月30日(暫訂)
地 點:國立臺南大學啟明苑
(三)錄取名額:擇優錄取18名,得不足額錄取,招收人數未達10人,即不開班。
(四)公告錄取名單日期:103年6月6日(星期五)於國立臺南大學網站公布。
(五)錄取名單由臺南大學分函各選送單位,通知錄取人員前往報到受訓,並副知教育部。
七、訓練日期:103年暑假(103.7.1至103.8.20)及103年11月間的外埠教育參訪研討會。
八、訓練地點:國立臺南大學啟明苑或訂約之教育實習機構。
九、資格授與: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結業證書及視障組專精學分證明書(共20學分)。
十、訓練待遇與經費:
(一)學員受訓期間,由原選送單位給予公差假;受訓期間所需費用,由教育部核定之預算項目下核實支付(擬住宿者依本校研究生住宿申請辦法提出申請)。
(二)教育部編列經費,委託或依據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結業後之義務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選送參加受訓之教師,修業期滿結訓後,由原選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協助擔任或儲備為視覺障礙教育巡迴教師,或具視障專長之特教班教師,唯結業教師必須於 六 年內履行服務義務擔任視障巡迴輔導教師、校內視障生教學輔導、或特教班(不一定為視障類)老師教學至少 二 年,並視該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視障生輔導之需求,配合借調等事宜。
(二)選送參加受訓之特殊教育合格教師,未依規定年限服務期滿,由原選送單位及承辦單位追繳訓練期間之所有費用。
(三)受訓教師因故調離原選送縣市,其調入縣市之履行義務情形,仍視同執行服務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