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 特教組 - 行政事務 | 2014-06-24 | 人氣:751

一、本案修正內容說明如下:
(一)配合本市103學年度補助各校(園)特殊教育教師助理員實施計畫之修訂,原名稱「教師助理員」文字,修正為「特殊教育助理員(特教教
      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員)」,爰修正本案相關文字。
(二)配合本市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到校服務督導實施計畫之訂定,「伍、研習對象、內容及辦理單位」相關專業人員一項,「研習內容」增
      列4.專業研討,「辦理單位」增列臺北市立啟聰學校(聽障教育資源中心)、臺北市立啟明學校(視障教育資源中心)。

二、學校行政人員每年參加特殊教育類研習應至少3小時,以支持並協助推展教學輔導工作。

三、普通教師每年參加特殊教育類研習應至少3小時,以增進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之效能。

四、特教教師參加各障礙類別、一般學科等專業知能研習每年至少應18小時,以提升教學品質與輔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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