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法第7條規定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之三日陪產假,受僱者應於配偶分
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擇其中之三日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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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553584e44ad8c66bab589b5cec17405_31279200A00_ATTCH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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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PFAA103306179.pdf
該法第7條規定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之三日陪產假,受僱者應於配偶分
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擇其中之三日請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