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務 體育組 - 行政事務 | 2014-12-16 | 人氣:689

一、依教育部103年12月4日臺教授體字第1030037648B號函辦理

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1項、第2項及「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第19條規定辦理。

三、為使申請專任運動教練證書者,能快速瞭解作業程序並配合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職缺招考期程,便利申請人及提高行政效率,教育部特製訂旨揭文件。

四、本案補充事項:

 (一)原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依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辦理核發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證書,今因行政院組織改造,教育部及所屬機關組織調整,本辦法自102年1月1日起由原行政院體育委員

   會移由教育部賡續辦理。

 (二)爰此,有關原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於101年12月31日前核發專任運動教練證書免再換證,續由教育部認可應用。

 (三)另各地方政府及各級學校辦理專任運動教練相關遴選作業部分:

  1、各申請人符合本辦法規定提出申請後,若經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會審查通過,由教育部函知該申請人,併檢附審定結果書(複查結果查復表)。

  2、惟申請人尚須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繳費,教育部同時進行運動教練證書用印程序。

  3、針對「通過審定之申請人(即通過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者)」如未及於報名前拿到運動教練證前往報考時,請各地方政府及各級學校比照教師甄選方式,得准先持「教育部公文函」及「審定結果書(或複查結果

    查復表)」參加甄選。

  • 1) 104年度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申請人手冊.doc
  • 2) 104年度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作業預定時間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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