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04年度教職員健康檢查符合申請資格者前於104年3月4日公告名冊,先予敘明。 二、日前接獲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通知,104年度教職員健康檢查醫療機構須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與103年度可至健檢診所辦理不同,爰請案內符合健檢資格人員於104年11月30日前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辦理受檢作業,並將醫療收據送本室辦理核銷。 二、檢附衛福部公布100-103年醫院及教學醫院評鑑合格名冊供參。
-
1) 100-103醫院及教學醫院評鑑合格名單-(醫院)_0048171001.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