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宣導公務員赴大陸地區相關規定及維護自身權益,重申市府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應按其身分屬性、職務列等,分別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及「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公務員申請赴大陸地區作業規範」之規定,辦理赴陸事宜,並於返臺上班後一星期內,填具返臺意見反映表,送交所屬機關備查。
-
1) 彙整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