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4年11月6日衛部救字第1041363106號函辦理。
二、公益勸募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3條規定略以:「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務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又本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
一、公立學校。二、行政法人。三、公益性社團法人。四、財團法人。」
三、據媒體報導,爾來時有學生或學生社團以從事社會公益之名,藉由街頭表演、募款箱、行腳勸募或義賣等方式,向社會大眾勸募財物,其行為恐已涉本條例相關規定。惟學生或學生社團皆非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爰不能以從事社會公益之目的,向社會大眾勸募財物,而應以學校或財團法人(含私校)之名義,依本條例相關規定申請勸募許可,或結合已取得許可字號之勸募團體始得為之。
四、有關公益勸募條例、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及公益勸募許可辦法等相關規定條文,請逕至衛生福利部公益勸募管理系統(http://sasw.mohw.gov.tw/app39/)或全國法規資料庫下載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