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104年2月26日修正之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補助員工交通費注意事項第5條規定略以,員工上下班交通費以公、民營汽車二段票為補助上限。是以,現行已無教師符合「覈實合於領交通費公車三段票者」之情事,茲住家與現服務學校距離之遠近,影響教師上班交通便利性,爰保留該項目核分標準之精神,修正積分計算態樣為「步行或未領交通費者」、「覈實合於領交通費公車一段票者」、「覈實合於領交通費公車二段票者」,並依原訂之核分標準予以計分。
二、另作業要點附表一「介聘市內他校作業積分項目核分標準」第3點生活機能條件之第1項住家與現服務學校交通中各款配合文字修正。
-
1) 作業要點附表4修正總說明.doc
-
2) 作業要點附表4修正對照表.doc
-
3) 作業要點附表4.doc
-
4) 作業要點附表1.doc
-
5) 處理原則附表1修正總說明.doc
-
6) 處理原則附表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