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13款規定辦理。
二、為維護校園師生、家長及民眾健康權益,建構戶外無菸環境,本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公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180所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含106所國小、47所國中、23所高中職4所特殊教育學校,名冊如附件2)周邊人行道,自105年7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13款規定辦理。
二、為維護校園師生、家長及民眾健康權益,建構戶外無菸環境,本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公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180所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含106所國小、47所國中、23所高中職4所特殊教育學校,名冊如附件2)周邊人行道,自105年7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