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務 衛生組 - 行政事務 | 2016-12-15 | 人氣:712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12月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50142745號函辦理。

二、近來有團體假借衛生福利部或以受該部委託之名義,以電話方式向各機關(構)取得聯繫,並希望至各機關(構)辦理急救訓練,然心肺復甦術(CPR)訓練之辦理,衛生福利部僅請地方衛生局辦理CPR急救教育推廣,並未委託或補助其他名為「急救教學中心」、「急救教育推廣中心」(分為北區、中區、南區)等單位或類似名稱之單位辦理事項訓練之推廣。

三、針對旨揭一事,衛生福利部提供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如聲稱為該部委託或補助之團體,應備有該部署名委託或補助之正式公文書。

   (二)急救教育訓練內容強調實地操作,因此是項訓練課程並非30-40分鐘即可完成。

   (三)辦理訓練應無須提供付費之健康檢查或販賣醫療器材,如果該團體於訓練過程中,販賣非屬急救教育訓練之用品(如:血壓計),請確認該團體是否具「醫療器材販賣執照」及「該類醫療器材之許可證」,如有疑問可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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