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務 衛生組 - 行政事務 | 2017-02-23 | 人氣:614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暨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13款規定辦理。

二、為維護師生、家長及民眾不吸二手菸之健康權益,建構戶外無菸環境,本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13款規定,預定公告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2段134號)周邊人行道,自106年4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
菸害防制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本案另載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網址:http://health.gov.taipei)衛生局公告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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