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教師申請留職停薪之期間,應以學期為單位。但因前條第1項各款以實際需求提出申請,或因特殊事由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因此,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期間,由教師視實際需求提出申請,經服務學校秉權責審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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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C51174FB148C49DE911F63B6BEE8989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