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 特教組 - 行政事務 | 2013-09-16 | 人氣:839

查特殊教育法98年修正後,有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之進用,改於第11、14及25 條授權訂定特殊教育班、特殊教育學校人員進用、編制相關辦法,本部於101年5月31日臺參字第1010093610C號令訂定發布「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 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及101年9月14日臺參字第1010164063C號令訂定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 辦法」,本辦法規範內涵已由前二辦法分別律定而無續行適用之必要,符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規定「同一事項已訂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之 廢止原因,爰本辦法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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