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 人事室 - 行政事務 | 2018-10-18 | 人氣:661

一、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71017日北市教人字第1072133547號函轉教育部107109日臺教授國字第1070117939號函辦理。

二、有關代理教師之特殊教育職務加給,請依「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第1點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辦理。

  • 1)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71017北市教人字第1072133547號函.pdf
  • 2) 教育部1071009臺教授國字第1070117939號函.pdf
  • 3) 行政院1070928院授人給字第1070052574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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