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71023北市教人字第1076055647號函辦理。
二、依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
團體或活動。」;復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3條規定:「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
二、請確實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落實校園行政中立注意事項辦理:
(一)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工應遵守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教育基本法等規範,嚴守行政中立、教育中立。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已確定參選候選人從事宣傳或活動,
包括體育班、音樂班、藝才班、校隊及社團等表演服務團隊。
(二)非校園開放時間,學校及幼兒園於中央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於校內主辦、協辦活動。
(三)辦理校園場地租借,其裁量應秉持公正、公平之立場處理,不得有差別待遇,並應於候選人辦理活動時,勸阻其不得將競選旗幟、布條、海報等違規設置於學校建築
物外牆及圍牆上。
(四)於中央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
(五)校長及行政人員不得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其為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六)於中央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學校及校長不得與公職候選人聯名辦理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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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71023北市教人字第1076055647號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