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 人事室 - 行政事務 | 2018-10-25 | 人氣:522

一、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7年8月22日北市教人字第1076034059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下稱本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略以:「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申請留職停薪,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拒絕:...三、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申請人之配偶未就業者,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申請。」次查本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以:「教師申請留職停薪之期間,應以學期為單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因前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以實際需求提出申請。二、因前條第1項第3款提出申請者,留職停薪期間之起始日以實際需求提出;其迄日非以學期為單位者,經與學校協商定之。…。」

三、為保障同仁權益及避免引起外界之誤解,請確依規定辦理留職停薪案件,教師留職停薪非以學期為單位者,與學校協商之,如學校認定提前復職或延長留職停薪之事由有疑義,必要時組成諮詢小組審核,並在兼顧學生受教權及教師實際需求之權益衡平下審慎核處,避免留職停薪人員於寒暑假復職又於次學期開學後以同一事由留職停薪,影響教師聲譽之情事發生。

  • 1)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70822北市教人字第1076034059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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