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設有投開票所之學校如遇危害校園安全情事發生,請掌握時效辦理校安事件通報作業。
2、重申「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0條規定,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不得從事任何與競選或罷免宣傳有關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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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71116北市教政字第1076066623號函.pdf
1、設有投開票所之學校如遇危害校園安全情事發生,請掌握時效辦理校安事件通報作業。
2、重申「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0條規定,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不得從事任何與競選或罷免宣傳有關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