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於90年7月31日訂定 發布,104年3月24日修正發布第3條,名稱並修正為行政院 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最近1次修正發布日期為106年12月29日。為使聘僱人員兼顧工作及家庭並增加喪 假、慰勞假運用彈性,爰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第4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參照107年11月16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將事假日數提高至7日,爰將聘僱人員事假日數由5日酌增2日為7日;並刪除喪假至少應請半日之規定,增加喪假運用彈性。 (修正條文第3條)
二、增加慰勞假運用彈性,增訂聘僱人員年資銜接者,其14日以外之慰勞假經用人機關核准,得於次一年度實施之規定。(修正條文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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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 辦法第三條、第四條修正條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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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修正總說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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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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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臺北市政府1071210府授人考字第1072144065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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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行政院1071207院授人培字第10700579191號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