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邇來仍有部分學校未按審查作業流程,重點重申如下:
(一)出國公假人員(校長及教師)應於出國日前45天函報本局申請公假。
(二)出國人員應於出國日前至市府出國報告管理系統登錄資料,取得「系統識別號」。
(三)出國人員應於返國後1個月內繳交出國報告(提要)相關表件函報本局。
二、相關規定及表件,請至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網站下載(路徑:臺北市教育局 網站/科室業務/綜合企劃科/公務出國報告專區/公務出國報告處理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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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71211北市教綜字第1076072238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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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報告審查作業流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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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出國報告處理注意事項.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