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務 體育組 - 行政事務 | 2018-12-24 | 人氣:389

一、依據教育部107年12月11日臺教授體字第1070043646號函 辦理。

二、為使申請專任運動教練證書者,能瞭解申請規定與作業程 序,並配合各級學校辦理專任運動教練職缺招考期程,便 利申請人申請及提高行政效率,該署特訂定旨揭文件。

三、本案補充事項:

  (一)原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簡稱原體委會)依據「各級學校 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簡稱本辦法)」於101年 1 2月31日前核發專任運動教練證書免再換證,續由該 部 認可採用。

  (二)為降低各申請人因漏未檢附文件不通過,再提起複查程 序之頻率,提供自我檢核表,該表於申請人手冊之附 件1,請申請人提出審定時一併檢附。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及各學校 辦理專任運動教練相關遴選作業部分:

     1、申請人符合本辦法規定提出申請後:

       (1)若經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議會審查通過, 由該部函知該申請人,併檢附審定結果書或複查 結 果查復表。

       (2)惟申請人尚須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繳費,該部同時進 行運動教練證書用印程序。

     2、針對「通過審定之申請人(即通過各級學校專任運動 教練資格審定者)」如未及於報名前拿到運動教練證 前往報考時,請各地方政府及各學校比照教師甄選方 式,得准先持「教育部公文函」及「審定結果書(或 複查結果查復表)」參加甄選。

  • 1) 108年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申請人手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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