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 人事室 - 行政事務 | 2019-01-15 | 人氣:402

臨時因公出國(含校長使用公假、公務經費或民間贊助款以及教師使用公務經費或民間贊助款)應 於出國前45天提報出國計畫,倘若未於出國前45天報局,以致出國公假核定案未能於出國前奉府核准,則出國人員一律改以事、休假辦理。

  • 1)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80114北市教綜字第1083007031號函.pdf
  • 2)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臨時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報告審查作業流程.pdf
  • 3)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教人員因公出國及赴大陸地區案件處理要點(核定本).pdf
  • 4)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71222北市教綜字第1076076807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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