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 人事室 - 行政事務 | 2019-02-23 | 人氣:387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8219日北市教人字第1083015265號函送會 議紀錄辦理。

二、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得申請留職停薪,因教師之工作性質特殊,若未以學期為單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滿3足歲須於學期中依法復職一事,本局於108213日邀請中學、小學校長 協會、本市教師會及各學層學生家長聯合會開會,為兼顧教師權益及學生受教權,經討論後獲得協調參考原則之共識如下:

()教師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回職復薪者,宜以學期為單位,如有特殊需求於學期中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回職復薪者,宜於次一學期開始前2個月前提出,而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另請提出課務交代計畫,以兼顧學生受教權並給予學校課務安排及代理教師招聘之作業時間。()學校對於教師因特殊需求於學期中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回職復薪者,請於受理教師提出申請時,於2週內完成核復程序。如遇有認定疑義時,得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6條規定,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作為服務學校核復之參考。

()另教師於學期中回職復薪,為兼顧學生受教權,學校得視課務排定狀況,以安排擔任科任或兼任行政職教師為優先考量。

  • 1)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80222北市教人字第1083017630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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