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北市推動建立員工學習制度獎勵辦法」辦理。
二、本辦法獎勵對象為市府所屬機關、學校、幼兒園、市營事 業機構及依法於本市設立、立案或登記之法人及私立機 構、團體;獎勵方式為發給獎狀。欲申請者,請填具旨揭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旨揭期限內送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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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80403北市教終字第1083032967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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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北市推動建立員工學習制度獎勵辦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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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臺北市政府推動建立員工學習制度獎勵申請書.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