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 人事室 - 校內公告 | 2019-05-03 | 人氣:317

一、依考試院民國108422日考臺組貳一字第1080002800

函辦理。

二、旨揭條文業奉總統本(108)43日華總一義字第10800034141號令修正公布,上開內容並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法規動態項下。

三、本次任用法修正第25條條文,將簡任人員修正為僅於初任簡任官等時呈請任命;初任委任官等人員,原由各主管機關任命,修正為呈請總統任命,是以,初任各官等人員,於本年45日以後經本部銓敘審定合格者,均由本部呈請總統任命。另修正第26條之1、第28條及第35條條文,係配合10552日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施行,以及因應日後蒙藏邊區人員任用條例之廢止。

  • 1) 銓敘部1080430部法三字第1084808232號函.pdf
  • 2) 總統府公報.pdf
  • 3) 臺北市政府1080503府授人任字第1083003748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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