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年3月21日北市教人字第1083024970號函辦理。
二、修正旨揭標準表,因應教師法第14條規定修正,爰配合修正該標準表部分內容說明如下:
(一)標準表冠以「臺北市政府」名稱。
(二)修正有關本府教育人員有酒後駕車所定違規情節者之懲處標準規定:將現行「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文字修正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及明定該違規情節所適用教育法規之條款,另酌作文字修正,以臻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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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市政府1080520府授人考字第1083004043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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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酒後駕車經警察查獲及上班期間飲酒之相關懲處標準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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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修正對照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