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辦理。
二、為辦理本署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本署擬於108學年度商借國立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師至本署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商借期限:108學年之商借期限自108年8月1日起至109年 7月31日止。
(三)服務地點: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中辦公室(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4號)。
(四)辦理業務: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與輔導教育推動相關業務為範疇。
(五)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請學校擇優推薦教師,並請教師於108年7月5日(星期五)下午5時前將履歷表以電子檔寄送至e-3129@mail.k12ea.gov.tw,本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四、檢附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簡歷表各1份(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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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80627北市教人字第1083059248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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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0626臺教國署學字第1080072333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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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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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國教署學務校安組商借教師簡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