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 特教組 - 學生事務 | 2019-07-09 | 人氣:399

一、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6條規定意旨,原執舊制未註 記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於108年7月10日前未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或換發身心障礙證明,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得逕予註銷身心障礙手冊,實務上因個案或有其特殊情 形須予個別協助,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各單位於108年 7月11日以後

        如遇民眾仍執舊制手冊(綠色),請先洽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資格確認,以資周延。

二、前開資訊請各校轉知校內之身心障礙學生,以保障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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